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教工委〔2011〕37号)精神,为建立健全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社会矛盾源头化解机制,切实维护校园安定和社会稳定,确保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总体思路,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目的,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维护稳定工作水平,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
学校事关学校发展稳定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敏感问题或事项等事前都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重大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等。
(二)重大决策。校园建设布局规划与调整;工资待遇政策制定与调整;职称评定标准的制订和修改;教育收费政策的确定与调整;学生资助与就业政策制定与调整等。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设立、申报、审批和实施等。
(四)重要事项和敏感问题。涉及广大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各项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涉及公共安全、组织或参与人数较多的重大活动;发生人员伤亡等各类突发性重大案(事)件的处置等。
(五)其它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有关事项。
三、评估工作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确定评估对象;
2.对确定的对象进行评估;
3.给出明确的评估意见,作为项目是否实施的依据。
(二)各单位、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加强对本部门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估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师生员工是否满意作为评估的基本标尺,把能否促进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作为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广大教职员工是否支持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做到评估为了师生员工。
(二)坚持促进发展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力求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的有机统一,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相结合,强化决策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师生员工意愿和智慧的重大决策制定和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行为,充分运用调研论证、专家咨询、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意见,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五、评估类型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特点和规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分为决策性评估和执行性评估,常规性评估和突发性评估。
(一)决策性评估。即学校重大改革的提出、重大决策和规章的制定、重点工程项目设置等新决策、新规章、新举措出台前,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二)执行性评估。执行和贯彻落实上级或其他职能部门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做到早预防、早规避、早应对。
(三)常规性评估。制定可以预见的常规性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当重大事项出现时,按方案规定程序进行风险评估。
(四)突发性评估。当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性或偶发性重大事项时,要针对该重大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制定评估方案,实施风险评估。
六、评估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评估
1.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
2.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政策调整、利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充分。
3.审核、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备等。
(二)重大决策的合理性评估
1.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遵循教育事业发展,正确处理发展、改革、稳定的关系,学生成长成才的客观规律。
2.是否符合广大师生员工利益需求,是否客观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是否考虑和兼顾到利益群体各方的不同需求,是否兼顾了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重大事项的可行性评估
1.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能力,是否具备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2.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并与所涉及的地区、行业、群众的现行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3.重大事项实施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具备。
4.是否经过严格周密的可行性论证,编制的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备。
(四)重大决策的可控性评估
1.是否会引起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件;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不利影响等。
2.对可能出现的治安和涉稳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对策措施等。
(五)对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它方面的评估。
七、评估主体
(一)学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学校的风险评估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教育厅的领导和指导。
(二)校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估实施由改革的牵头院部(包括处、室)、决策或规章提出单位、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的设定或申报单位、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
(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学校指定评估主体。
八、评估形式和程序
(一)评估形式。重大事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根据评估对象的性质特点及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论证、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社会听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评估程序。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确定评估项目;
2.制定评估方案;
3.评估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4.组织实施评估,广泛征求意见;
5.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6.评估结论报领导组备案;
7.决策部门审查,决策;
8.责任主体全程跟踪实施过程,动态监控解决实际问题。
九、实行风险评估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1.学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2.学校对各学院、各部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统一进行考核。对评估工作不落实、或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查究。
3.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内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保证风险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4.各学院、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三联院字〔2013〕19号)